(2015)潼法民初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小刚与匡勇,刘惠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刚,匡勇,刘惠琼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刘小刚,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曾勇,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勇,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刘惠琼,女,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刚与被告匡勇、刘惠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刚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长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