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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96号原告聂某某,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关爱玲,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