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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东诉被告康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东,康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1793号原告李广东,男,汉族,1975年生,住项城市永丰乡。被告康振,女,汉族,1988年生,住项城市秣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东诉被告康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广东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于 冰人民陪审员  李怀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中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