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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立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程美芳诉镇巴县林业局、镇巴县兴隆镇人民政府、镇巴县兴隆镇健全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立字第00013号起诉人程美芳,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识字,农民,住镇巴县兴隆镇健全村阴坡小组。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镇巴县兴隆镇健全村村民程美芳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09年兴隆镇政府和健全村村民委员会修建阳店公路占用起诉人耕地1.78亩,林地0.53亩。2011年7月镇巴县林业局修建星子山防火隔离带公路占用起诉人耕地1.16亩,林地0.6亩。兴隆镇政府和健全村村民委员会在修建公路中滚石把起诉人的石棉瓦、石瓦和泥瓦打坏多处。因滚石打漏羊圈房和打伤羊子以及因建公路粮草运不回致使起诉人养的97条羊子死亡35条,其余62条干瘦如柴作了低价出售,综上所述,镇巴县林业局、兴隆镇政府和健全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给起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要求镇巴县林业局、兴隆镇政府和健全村村民委员会一、支付土地、林地补偿费150000元;二、财产损失赔偿费26500元;三、并支付养羊大户国家补助款200000元,共计3765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三项请求,第一项给付之诉;第二项侵权赔偿之诉,均属人民法院的管辖受案范围,但诉称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故不能合并审理判决,应分别提起起诉。第三项诉求系国家政策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管辖范围,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程美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忠寿审 判 员  杨新民人民陪审员  韩方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