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鹏与张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张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77号原告:刘鹏,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贺,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张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