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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鹏与张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张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77号原告:刘鹏,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贺,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张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