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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大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大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408-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大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朱金江。被执行人: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良琲。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大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无履行义务,至今共欠申请执行人20896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厂内的部份生产设备和轮候查封其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2号4幢(建筑面积14522.82平方米)、8幢(建筑面积12593.57平方米)厂房;轮候査封其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地使用权等。申请人表示双方正在庭外协议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协商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4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协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