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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张素与刘金猛、高泽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刘金猛,高泽梅,刘德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92-1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被执行人刘金猛,1979年月4日生。被执行人高泽梅,系刘金猛之妻。被执行人刘德奎,系刘金猛之父。申请执行人张素与被执行人刘金猛、高泽梅、刘德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的(2012)邮民初字第0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刘金猛、高泽梅欠张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62528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2月2日,逾期按6.65%的四倍继续计算),合计人民币162528元。刘金猛、高泽梅自愿于2012年4月14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2012年4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85000元,余款人民币27528元张素自愿放弃;如刘金猛、高泽梅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张素有权对刘金猛、高泽梅下欠的人民币162528元申请执行;刘德奎对刘金猛、高泽梅上述全部借款本息162528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文书生效后,刘金猛、高泽梅仅偿还了50000元,并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张素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邮民初字第0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谢维明执行员  葛维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