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云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云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云华,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宁市。以上基本情况均由被告人易云华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云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恒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易云华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曾某、杨某途经东莞市企石镇振华工业区文记食馆对出路口,与黄某1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三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易云华被送院治疗。公安人员接报后去到医院将被告人易云华抓获归案。经检验,被告人易云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7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易云华在开庭审理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黄某1的陈述,被害人曾某、杨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材料,扣押和返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易云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云华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此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云华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云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易云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易云华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易云华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收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易云华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根据被告人易云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云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 润审判员 袁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