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广范与矫善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范,矫善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孟广范,男,1967年4月9日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被告矫善权,男,成年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范诉被告矫善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广范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广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全部返还原告孟广范。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