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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卫东、徐健博与徐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368号原告王卫东。原告徐健博。被告徐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徐健博与被告徐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徐健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宜武所有并经营使用的远洋货8货船,查封价值为523250元。案外人许新海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微山县苏园新村警官小区4栋楼206号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徐宜武所有的挂靠在徐州远洋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货船一艘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523250元。查封期间,船舶允许被告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