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士平与杨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平,杨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徐士平,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杨新峰,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士平与被告杨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涉案证据需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证据效力,审理程序应先中止。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畔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