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戴宗保与徐义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宗保,徐义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373号原告戴宗保。委托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义新。原告戴宗保与徐义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继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宗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桂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义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茅山风景区一工地做瓦工,2014年1月25日,双方结算,原欠原告工资16075元,被告给付了6075元,现欠原告工资人民币10000万,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约定由被告担保在2014年3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能将该款给付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茅山风景区一工地做瓦工,2014年1月25日,双方结算,被告徐义新欠原告戴宗保茅山工地工资款16075元,被告支付原告6075元,尚欠的10000元由被告徐义新担保在2014年3月30日付清。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载明上述欠款事实。2015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计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戴宗保为被告徐义新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清楚,有据可证。对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宗保工资计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义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