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裴某某,女,1970年1月27日,汉族,住南乐县。被告乔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裴某某承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