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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刘某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刘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某。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二民速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刘某朋名下证券吉电股票及可用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肖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宏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