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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海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峰,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月17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期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峰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张海峰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海峰到嵊州市三江街道当代阳光洗浴中心洗澡时,在洗浴中心鞋吧发现何某遗忘的一只汽车钥匙,遂用该汽车钥匙到洗浴中心停车场找到何某停放的浙b×××××号丰田锐志轿车,趁无人之际,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从该轿车后备厢内窃得冬虫夏草牌香烟5条,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海峰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吕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录像,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嵊价认字(2015)1-58号协助项目价格鉴定意见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何某出具的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钥匙开轿车后备厢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海峰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十日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海峰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其当庭自愿认罪,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判没有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十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费彰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