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二初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廖辽诉刘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辽,刘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二初字第564-1号原告廖辽,男。被告刘丁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辽诉被告刘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廖辽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洪审 判 员 李芝彬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子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