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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清(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吉林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新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新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清(预)字第00002号(2015)长法清(预)字第2号申请人:吉林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咸延民,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吉林新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宪生,董事长。申请人吉林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新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吉林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申请人吉林新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吉林新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吉林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吉林新万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