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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十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龙江投资有限公司,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十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国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国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美丽田野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作出的(2013)新北经证字第2015号公证书、(2015)新北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北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理解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龙江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2015)新北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代理审判员  聂真强代理审判员  陈任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