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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安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同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请求是:要求被执行人将共同居住的新的大门钥匙交给申请人,并保证不反锁,且从此不得擅自更换大门及房屋内各处锁芯。执行情况:1、2015年2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2015)安法执字第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结果:1、本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3月10日主动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同意将其和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甘肃省科教住宅城园区第七幢4单元4层403室(建筑面积122.01平方米)房屋钥匙交予申请人。2、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及被执行人王某均已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本院对本案做结案处理。综上,本院认为:执行依据(2013)安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事项,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履行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张育宝执行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炜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