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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廖成中与陈治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成中,陈治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廖成中。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陈治田。原告廖成中与被告陈治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成中及委托代理人周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治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成中诉称,被告陈治田是从事泥工的小包工头,从2014年6月份开始,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两家私人建房工地上做泥工,工钱共计9000余元,被告下欠7280元未付,催讨未果,只好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280元。原告廖成中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一份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陈治田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被告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治田系从事泥工的小包工头,从2014年6月份开始,原告廖成中在被告承建的两处工地上做泥工,工钱共计9000余元,被告下欠7280元未付。催讨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了一份欠条。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280元。本院认为,原告廖成中在被告承建的工地上做泥工,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下欠原告劳务报酬72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清偿,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治田欠原告廖成中劳务报酬728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治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