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葛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7年生。委托代理人张红有,卢氏县五里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杨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