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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葛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7年生。委托代理人张红有,卢氏县五里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71年生。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杨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