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周某,自由职业。被告姜某,自由职业。原告周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江庭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姜某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4年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令与被告姜某离婚。被告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原告周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原、被告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属合法婚姻关系。被告姜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二份证据材料形式规范,内容客观,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且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周某与被告姜某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有时不能正确处理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造成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紧张,原告周某遂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审理离婚案件,准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姜某结婚时间较短,尚处于婚姻的磨合阶段,虽目前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摩擦,但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注意加强交流与沟通,充分珍惜家庭生活,和好尚有可能。且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供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其它证据,故其要求与被告姜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江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