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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被告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54年9月9日生。被告边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7日生。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边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何春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