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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韦英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国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