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潘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韦英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国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