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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付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黄付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付发,男,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代理人岳庭广,桐柏县司法局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付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璐、被上诉人黄付发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庭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115元,减半收取1058元,由上诉人东平安泰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宋池涛审判员  王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