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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商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佳威齿轮箱有限公司与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佳威齿轮箱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商初字第00108号原告无锡市佳威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张镇桥村。法定代表人赵喜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伟(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机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舒作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佳威齿轮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威公司)与被告南京永腾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佳威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佳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62元,由原告佳威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梦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