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盗窃、被告人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某,马某某,李某乙,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05年12月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0年8月1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04年9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女,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08年4月23日因犯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11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清媛、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马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犯罪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秀徽、马双印、陈笑凌、李雅俊伙同李某丙、谢雷廷、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采取结伙作案有分有合的手段,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香坊区、南岗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犯罪活动。1.2014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伙同谢雷廷,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清街59号惠美人化妆品商店,马双印在李秀徽等人掩护下将该商店员工被害人郭某乙放在吧台的一部白色苹果4型手机(价值6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2.2014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伙同谢雷廷,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清街8号珍女人化妆品商店,谢雷廷在李秀徽等人的掩护下将该商店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白色IPAD迷你平板电脑(价值13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3.2014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马双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清街与河梁街交口处,趁被害人孙某甲修车不备之机,将孙某甲放在车内的一部黑色华为3C型手机(价值2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挥霍。4.2014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伙同李某丙、谢雷廷、王某某,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家乐福超市二楼化妆品临时柜台,谢雷廷在李秀徽等人掩护下将该柜台售货员被害人孙某乙一部苹果4型手机(价值6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5.2014年10月4日14进许,被告人李秀徽、马双印、陈笑凌、李雅俊伙同李某丙,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264号九刀剪发型室,马双印在李秀徽等人掩护下将该理发店理发师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工作台上的一部白色IPAD4型平板电脑(价值18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6.2014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伙同李某丙,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月星家居商场三楼慕思.歌蒂娅家具店内,马双印在李秀徽等人掩护下将该家具店售货员被害人隋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黑色IPAD.AIR型平板电脑(价值2512.4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7.2014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伙同王某某、谢雷廷、李某丙,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世纪联华超市一楼卡瑞婚纱摄影临时展位,李秀徽在陈笑凌等人掩护下将该婚纱摄影员工被害人史某某一部白色苹果5型手机(价值13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8.2014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伙同李某丙,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清街爱珍发廊,陈笑凌趁人不备之机,将该发廊员工被害人毕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酷派5120型手机(价值2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9.2014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笑凌、李雅俊伙同李某丙,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德街33号诚信房屋中介公司内,李某丙在陈笑凌、李雅俊掩护下将该公司房产经纪人被害人殷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三星SM-G7106型手机(价值8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10.2014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01号华艺发型设计室伺机盗窃,李秀徽在陈笑凌、李雅俊的掩护下将该设计室理发师被害人杨某甲子上的一部三星P3100型手机(价值5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四人共同挥霍;同时马双印在该设计室VIP房间内,将业主妻子被害人许某某一部三星NOTE3型手机(价值18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挥霍。11.2014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48号众诚二手车行,马双印以购车为由将车行业主引出,李秀徽趁车行无人之机,将顾客被害人李某丁放置于屋内的一个巴利单肩背包(价值2695.50元)盗走。背包内有一部三星7732型手机(价值500元)、一把奥拓车钥匙(价值360元)、一把POLO车钥匙(价值382.80元)、一副18K镀金眼镜(价值630元)、一个横版钱包(价值360元)及现金21000元。赃物手机被销赃得赃款,及现金被其共同挥霍。赃物眼镜被其追缴返还被害人。其余赃物被被害人自行寻回。12.2014年10月12日13许,被告人马双印、李雅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394号柠檬公主冷饮吧,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之机,马双印在李雅俊掩护下将张某乙挂在室内的背包盗走。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一枚黄金吊坠(价值334.40元)、卢布150元(折合人民币22.95元)等物品。赃物销赃得赃款被二人共同挥霍。现已追缴卢布100元返还被害人。13.2014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街115-2号五粮液烟酒行,马双印在二人掩护下将店主被害人张某丙放置在货架上的一部苹果IPAD4型平板电脑(价值1533.33元)盗走。赃物销赃得赃款被三人挥霍。14.2014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马双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395号一品五粮醇仓买店内,假借购买烟酒为名,趁该店员工被害人武某某取货之机,将武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一部三星9152型手机(价值7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后被其挥霍。15.2014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88号恒生泰装饰公司内,李秀徽在陈笑凌的掩护下将该公司员工被害人陶某某放置在工作台上的一部苹果5型手机(价值2100元)盗走。销赃后得赃款被二人共同挥霍。综上,李秀徽参与盗窃十二起,侵犯财产价值40974.03元;陈笑凌参与盗窃十二起,侵犯财产价值40974.03元;马双印参与盗窃十二起,侵犯财产价值38231.38元;李雅俊参与盗窃六起,侵犯财产价值33698.05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7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道里区将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捕获。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郭宏伟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哈药路、爱尔眼科医院后身、烃隆街等地,明知被告人李秀徽、马双印等人销售的手机、平板电脑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共计收购手机十一部、平板电脑四部,共价值16445.73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6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被告人郭宏伟捕获。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盗物品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付某某、孙某丙、范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证言,被害人郭某乙、张某甲、孙某甲、孙某乙、林某某、隋某某、史某某、毕某某、殷某某、杨某乙、许某某、李某丁、张某乙、张某丙、武某某、陶某某陈述,被告人李秀徽、马双印、陈笑凌、李雅俊、郭宏伟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秀徽、马双印、陈笑凌、李雅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宏伟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秀徽辩解称起诉书第十一起的现金数额不是21000元,只有5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郭宏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秀徽、马双印、陈笑凌、李雅俊伙同李某丙、谢雷廷、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采取结伙作案有分有合的手段,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香坊区、南岗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犯罪活动。1.2014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伙同谢雷廷,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清街59号惠美人化妆品商店,马双印在李秀徽等人掩护下将该商店员工被害人郭某乙放在吧台的一部白色苹果4型手机(价值6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2.2014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伙同谢雷廷,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清街8号珍女人化妆品商店,谢雷廷在李秀徽等人的掩护下将该商店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白色IPAD迷你平板电脑(价值13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3.2014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马双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清街与河梁街交口处,趁被害人孙某甲修车不备之机,将孙某甲放在车内的一部黑色华为3C型手机(价值2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告其挥霍。4.2014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伙同李某丙、谢雷廷、王某某,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家乐福超市二楼化妆品临时柜台,谢雷廷在李秀徽等人掩护下将该柜台售货员被害人孙某乙一部苹果4型手机(价值6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5.2014年10月4日14进许,被告人李秀徽、马双印、陈笑凌、李雅俊伙同李某丙,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264号九刀剪发型室,马双印在李秀徽等人掩护下将该理发店理发师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工作台上的一部白色IPAD4型平板电脑(价值18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6.2014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伙同李某丙,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月星家居商场三楼慕思.歌蒂娅家具店内,马双印在李秀徽等人掩护下将该家具店售货员被害人隋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黑色IPAD.AIR型平板电脑(价值2512.4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7.2014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伙同王某某、谢雷廷、李某丙,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世纪联华超市一楼卡瑞婚纱摄影临时展位,李秀徽在陈笑凌等人掩护下将该婚纱摄影员工被害人史某某一部白色苹果5型手机(价值13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8.2014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伙同李某丙,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清街爱珍发廊,陈笑凌趁人不备之机,将该发廊员工被害人毕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酷派5120型手机(价值2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9.2014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陈笑凌、李雅俊伙同李某丙,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德街33号诚信房屋中介公司内,李某丙在陈笑凌、李雅俊掩护下将该公司房产经纪人被害人殷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三星SM-G7106型手机(价值8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共同挥霍。10.2014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01号华艺发型设计室伺机盗窃,李秀徽在陈笑凌、李雅俊的掩护下将该设计室理发师被害人杨某甲子上的一部三星P3100型手机(价值5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四人共同挥霍;同时马双印在该设计室VIP房间内,将业主妻子被害人许某某一部三星NOTE3型手机(价值18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被其挥霍。11.2014年10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248号众诚二手车行,马双印以购车为由将车行业主引出,李秀徽趁车行无人之机,将顾客被害人李某丁放置于屋内的一个巴利单肩背包(价值2695.50元)盗走。背包内有一部三星7732型手机(价值500元)、一把奥拓车钥匙(价值360元)、一把POLO车钥匙(价值382.80元)、一副18K镀金眼镜(价值630元)、一个横版钱包(价值360元)及现金21000元。赃物手机被销赃得赃款,及现金被其共同挥霍。赃物眼镜被其追缴返还被害人。其余赃物被被害人自行寻回。12.2014年10月12日13许,被告人马双印、李雅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394号柠檬公主冷饮吧,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之机,马双印在李雅俊掩护下将张某乙挂在室内的背包盗走。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一枚黄金吊坠(价值334.40元)、卢布150元(折合人民币22.95元)等物品。赃物销赃得赃款被二人共同挥霍。现已追缴卢布100元返还被害人。13.2014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街115-2号五粮液烟酒行,马双印在二人掩护下将店主被害人张某丙放置在货架上的一部苹果IPAD4型平板电脑(价值1533.33元)盗走。赃物销赃得赃款被三人挥霍。14.2014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马双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395号一品五粮醇仓买店内,假借购买烟酒为名,趁该店员工被害人武某某取货之机,将武某某放置在柜台上的一部三星9152型手机(价值700元)盗走。销赃得赃款后被其挥霍。15.2014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88号恒生泰装饰公司内,李秀徽在陈笑凌的掩护下将该公司员工被害人陶某某放置在工作台上的一部苹果5型手机(价值2100元)盗走。销赃后得赃款被二人共同挥霍。综上,李秀徽参与盗窃十二起,侵犯财产价值40974.03元;陈笑凌参与盗窃十二起,侵犯财产价值40974.03元;马双印参与盗窃十二起,侵犯财产价值38231.38元;李雅俊参与盗窃六起,侵犯财产价值33698.05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7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道里区将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捕获。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郭宏伟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哈药路、爱尔眼科医院后身、烃隆街等地,明知被告人李秀徽、马双印等人销售的手机、平板电脑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共计收购手机十一部、平板电脑四部,共价值16445.73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6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被告人郭宏伟捕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郭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盗物品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付某某、孙某丙、范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证言,被害人郭某乙、张某甲、孙某甲、孙某乙、林某某、隋某某、史某某、毕某某、殷某某、杨某乙、许某某、李某丁、张某乙、张某丙、武某某、陶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宏伟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分别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李秀徽、陈笑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秀徽、陈笑凌、马双印、李雅俊、郭宏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部分赃款追缴返还被害人,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秀微辩称起诉书第十一起现金不是21000元,只有500元的辩解,经查,有被害人李某丁陈述及银行存取款对账单,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李秀徽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秀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笑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马双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李雅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郭宏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立哲书 记 员 刘晓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