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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式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式周,上海闵行莘庄东亚眼镜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王式周,男,194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闵行莘庄东亚眼镜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谭路XXX号。经营者陈谢柳,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式周与被告上海闵行莘庄东亚眼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式周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赔偿其钱款,协商解决了本案的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式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被告经营者陈谢柳于2015年5月12日当庭给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