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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甲,刘某乙,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17号原告:杜某,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胡浩生,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女,199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某乙,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董某,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杜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