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8号张中贵违反安全保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贵,中方县隆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中贵,男,1966年7月3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被执行人中方县隆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法定代表人黄良华,中方县隆盛纸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方县隆盛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方县隆盛纸业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方县隆盛纸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1)方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