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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车小军与车宝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小军,车宝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车小军,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车宝明,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小军与被告车宝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小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车小军撤诉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车小军负担。审判员  汪桂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