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车小军与车宝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小军,车宝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车小军,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车宝明,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小军与被告车宝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车小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车小军撤诉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车小军负担。审判员 汪桂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