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许俊辉、王建忠、任贯民、尚红建与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俊辉,王建忠,任贯民,尚红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俊辉。委托代理人杨新坡,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忠。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贯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红建。上诉人王建忠、任贯民、尚红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小慧,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灵宝市金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515051-7。法定代表人杜晓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跃增,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建波,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许俊辉、王建忠、任贯民、尚红建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俊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新坡、上诉人王建忠、任贯民、尚红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小慧、被上诉人灵宝市中鑫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跃增、张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上诉人许俊辉、王建忠、任贯民、尚红建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水漪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