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白振李与高明富、高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李,高明富,高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409号原告白振李,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告高明富,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告高爱兰,女,19673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高明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李与被告高明富、高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二被告,原告白振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飞丽审 判 员 乔 瑞人民陪审员 高照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麻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