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章红兵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红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红兵。指定辩护人查吉荣,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红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红兵及辩护人查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章红兵先后向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其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透支消费和套现,并继续申请信用卡使用。经各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章仍未归还所欠款项。截至案发,章共透支上述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3万余元,其中招商银行本金53,516.35元、交通银行本金5,227.2元、广发银行上海分行本金48,129.05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本金12,879.71元、中国光大银行本金38,020元、兴业银行本金32,530.8元、华夏银行本金14,261元、中信银行本金44,496元、中国银行本金4,595元、中国农业银行本金9,850元。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章红兵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5日对章采取了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章红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上述招商银行等十家银行提供的包括报案书、交易明细、申请资料、催收记录等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章红兵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红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所透支银行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红兵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红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汤静隽代理审判员 高 欣人民陪审员 华时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