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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黄某,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武汉市江夏区臧龙岛华工境湖院C7-3-301。身份证号:360402196908240025。被告:吴某,华中师范大学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