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775号原告:黄某,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武汉市江夏区臧龙岛华工境湖院C7-3-301。身份证号:360402196908240025。被告:吴某,华中师范大学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