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美云申请执行高蓉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云,高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徐美云。被执行人高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徐美云申请执行高蓉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成飞宿舍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