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与张国臣借款合同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张国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重字第5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王洪丰,系该社主任。被告张国臣,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诉被告张国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于2015年5月12日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树全审 判 员 田序顺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