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陈凡勇,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委托代理人邱新荣,宁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熊远贵审 判 员 于怀江人民陪审员 陈志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