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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陈某某,男,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委托代理人陈凡勇,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委托代理人邱新荣,宁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熊远贵审 判 员  于怀江人民陪审员  陈志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