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权理与范便利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权理,范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李权理。被执行人范便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36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范便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便利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便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便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