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蓝淼漪与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淼漪,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蓝淼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郑立锋。申请执行人蓝淼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1105.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储蓄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健东路1号康政园S1、S2、S3、S4、S5、S6、S7、S8、S9、S10、S11、S12、S13、S14、S15、S16、S17、S18、S19、S20、S21、S22、S23、S25、S26、S27、S28、S29、S30、S31、S32、S33号铺的房产共三十二套。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3)穗花法执字第3280号】查封,本案需等待上述房产处理��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另外本院轮候查封了权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健东路1号康政园A1栋地下车库、A1栋首层01号商铺、A1栋商场二层、A1栋商场三层等四处房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处理当中。本案需等待上述房产处理变现后方能依法参与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5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翔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