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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长沙普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长沙银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中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长沙普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长沙银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中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02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普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红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园,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银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放,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O组团北五楼。法定代表人唐新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光启,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长沙普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银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上诉人中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了(2010)天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长沙普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长沙银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长中民三终字第0331号民事裁定,撤销以上判决,将本案发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1)天民重字第331号民事判决。长沙普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长沙银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长中民三重终字第020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普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75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长沙普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本院认为,长沙普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长沙普天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3)长中民三重终字第020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雅审 判 员  肖志维代理审判员  黄学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