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11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5年8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聪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