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琛与权余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琛,权余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叶琛。被告:权余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琛诉被告权余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琛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