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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亚迪与夏坤、孙建武、曾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593号原告李亚迪,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张永文,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丹,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夏坤,女,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孙建武,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曾随生,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迪诉被告夏坤、孙建武、曾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迪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夏坤、孙建武、曾随生所有的财产在总价值3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杨海以其所有的讴歌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亚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夏坤与案外人戴永霖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二、将被告夏坤与案外人戴永霖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三、将担保人杨海所有的讴歌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