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梅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梅某。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王昌妙,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以原、被告有两个子女需要共同抚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