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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乐林与李义、山东沃德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李乐林。被执行人李义。被执行人山东沃德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3)烟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海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