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叶某某,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志宏代理审判员  雷方琼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丽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