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白城市园林管理处与白城市市政维护管理处、陈广云原审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行政学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城市园林管理处,陈广云,白城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白城市洮北区行政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处)。法定代表人王春艳,系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海建东,系该单位副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广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市市政维护管理处(以下简称维护处)。法定代表人葛利军,系该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行政学校法定代表人吕志刚,系校长。白城市园林管理处与白城市市政维护管理处、陈广云原审第三人白城市洮北区行政学校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园林管理处不服本院(2014)白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园林处申请再审称,1、我单位与维护处签订以楼房换地协议,维护处实际未取得争议土地所有权,维护处与陈广云签订以楼置换土地协议属无效协议。2、一二审判决赔偿陈广云的三笔损失证据不足且与自己无关。其低价出售的楼房没有过户手续。对维护处提交的补充协议应进行司法鉴定。本案应重新审理改判自己不承担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维护处,维护处与陈广云签订的用土地换住宅楼协议后,陈广云与白城市程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园林小区的协议,并将申请人的土地变更到白城市程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又与行政学校签订关于联合建设综合楼的协议。白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该工程立项。后因白城市人民政府征用了本案连环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导致四方连环合同未能实施。政府给付申请人拆迁补偿款120万元。2006年12月7日园林处(甲方)、陈广云(乙方)、维护处(担保方)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承认陈广云同白城市程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协议造成损失45万元;办理土地手续费用10万元(有票据款3万元);同洮北区行政学校合作协议损失20万元。给甲方楼房,甲方不予接受,乙方损失56.64万元。三方补充协议已明确了陈广云的各项损失数额。一二审按协议约定的损失项目判决赔偿是合适的。三方协议明确园林处是履行合同的主体(甲方),维护处为担保人。土地动迁款政府也给付了园林处,二审按协议判决由园林处承担赔偿责任,维护处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申请再审要求维护处承担给付责任理由不符合《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不予支持。园林处在一二审庭审时对维护处出示的补充协议未提出任何异议,申请再审要求法院对该协议进行鉴定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园林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白城市园林管理处的再审申请请求。审判长 李光宇审判员 石 山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