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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孙修海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修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崔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修海。委托代理人尹剑,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修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徐州市云龙区(2014)云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二审期间,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按照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确认的住址向其寄发开庭传票,经EMS查询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单位签收传票。但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按照民诉法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本案上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此,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4700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建审 判 员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秦国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