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环非诉行审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与江阴市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江阴市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环非诉行审字第0023号申请人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江阴环保局),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峰,江阴环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熙博,江阴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申请人江阴市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云新路518号。法定代表人符川宝,三禾公司董事长。江阴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对三禾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江阴环保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澄环罚书字[2014]第19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三禾公司经审批从事毛纺织布染整、纱线染色及牛仔布浆染生产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能力为1500吨/日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2014年10月23日,江阴环保局对三禾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三禾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中的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其中生化池、生化沉淀池及污泥浓缩池内废水通过设施排放口直接排放,集水池内废水通过废水处理设施东侧雨水管道直接排放。江阴市环境监测站2014年10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三禾公司直接排放的废水均超过《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中总氨值最高21.3mg/l、总磷值最高3.24mg/l、化学需氧量最高1970mg/l。江阴环保局依据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三禾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11月13日,江阴环保局将上述处罚决定送达给三禾公司,三禾公司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禾公司于同年11月28日提出缓交罚款的申请,江阴环保局同意延期至2014年12月20日前缴清,三禾公司仍未按期缴纳罚款。江阴环保局于2015年3月6日向三禾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三禾公司未按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2015年5月4日,江阴环保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禾公司罚款50万元及加处罚款50万元。本院认为:江阴环保局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14]第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向本院提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14]第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百度搜索“”